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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1978年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 一 届 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原则通过)

  (节录)

  第七条 要保护人民公社各级的所有权。公社、大队、生产队所 有的土地、山林、草场、滩涂、水面,所有的劳动力,所有的牲畜、农具、 农业机械、工业设备、资金、物料和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调 用或占有。 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并尽量 不占耕地。 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 一 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第八条 要尊重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自主权。在坚持社会 主义方向、接受国家计划指导的前提下,基本核算单位有权因地因时 制宜地进行种植,有权决定增产措施,有权决定经营管理方法,有权分 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有权抵制任何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瞎指挥。

  第十四条 充分发动群众,植树造林,绿化祖国。 一 切宜林荒山、荒地、沙区和四旁,都要有计划地造林种草,封山 育林,扩大覆盖面积。特别是水土流失、风沙危害严重的地方和城市 郊区,更要注意植树造林。公社和大队要积极兴办林场和苗圃。林木 和草地,社造社有,队造队有。 第四十九条 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 补充部分。在不影响集体经济发展的条件下,社员有权经营家庭副 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加干涉。

  ( 一 )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牧区和山区可以有少量自 留畜。 自留地 一 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不许扩大和转 让。由于人口变化造成自留地占有悬殊过大的,经县批准,可在自留 地总面积不变的前提下,按现有人口进行调整。

  (四〉允许在房前屋后种植果树和竹木,永远归社员所有。

  第五十条 社员是人民公社的主人,享有以下权利∶ (四)社员合法所有的房屋、农具、工具等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 以及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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