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实施征收土地行为无效,其为适格被告

       案情简介:2017年3月孟塬乡政府实施征收了村民何某的土地,何某不服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有权实施土地征收行为的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政府,故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何某的起诉。

   本案中,乡政府是否属于诉讼中的适格被告?其征收行为是否有效? 

农权法律网 乡政府实施了征收土地的行为,何某可以起诉乡政府吗?
农权律师:何某当然可以起诉乡政府。首先,乡政府作为我国的地方政府,属于行政机关,具有作为被告的资格。同时,《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其中包括: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孟塬乡政府对何某的土地进行了征收,何某认为其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可以以孟塬乡政府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何某起诉,混淆了有权征收主体和诉讼主体,是明显错误的。乡政府不是土地征收程序中法律规定的主体,这一情况是其行政行为的主要违法点,只能证明其征收行为违法,不可能成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的依据。如果按照法院的逻辑,本应该由县政府实施的征收行为,却由乡政府违法实施,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却因“主体不适格”而不能起诉,相当于不能追究这种违法行为,是荒唐至极的。
农权法律网:乡政府的征收行为是否合法? 
农权律师:乡政府的征收行为严重违法,应当被认定无效。
 首先,乡政府无权实施征收行为。《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有权实施征收行为。孟塬乡政府并非县级以上政府,没有实施征收土地行为的权利。其征收何某土地严重违法。 
其次,其征收行为没有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只有取得了省级以上政府的土地征收批复才能实施征收行为。而孟塬乡政府在并没有取得征收批复的情况下即实施征收行为,是没有依据的。 
《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所以,如前所述,孟塬乡政府既没有征收土地的权利,也没有征收土地的依据,是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行为无效。

 

相关法律: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未完请点击>>>>>>[阅读全文]<<<<<<付费查看完整文章
展开阅读全文

【推荐专题】

农权法律网